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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结核病防治“三位一体”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17年05月26日 信息来源:卫生局 编辑:btw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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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疾控处


兵卫发〔2017〕33号


各师(市)卫生局,石河子大学医学院一附院,兵直有关卫生单位:

结核病是国家重点防控的重大传染病。为贯彻落实《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兵团在探索建立结核病防治“三位一体”服务体系,即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疗、基层医疗机构负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情管理上取得了一些经验和共识。为进一步提升兵团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规范、系统地推进结核病防治“三位一体”服务体系建设,我们制定了《兵团结核病防治“三位一体”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兵团卫生局

                    2017年5月25日


兵团结核病防治“三位一体”服务体系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兵团结核病防治工作,推进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调配合的新型结核病防治“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全面提高兵团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根据《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6〕3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加强医防合作。进一步规范结核病患者诊疗和管理工作,提高结核病人医疗服务质量。明确结核病防治“三位一体”服务体系中各机构的工作职责,通过有效实施新型防治模式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控工作,提高结核病发现率和治愈率、降低发病率,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指导原则

在各级党政的领导下,加强兵团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构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

三、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主要工作任务。

结核病防治“三位一体”服务体系是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组成的有机整体,明晰三者之间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信息畅通、相互支持的合作机制,是实施结核病防治“三位一体”服务体系的基本要求。

1.指定石河子大学医学院一附院为兵团级结核病定点医院,负责师(市)级定点医院转诊的疑难、危重、复治、耐药、合并症及多脏器结核病患的诊治及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

2.每个师(市)设立定点医院,负责辖区普通结核病和所属团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疑难、危重、复治、耐药、合并症及多脏器结核病患的诊治工作。

3.所有团场医院均为团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门诊诊疗,有条件的要设立专区开设病房,收治一般结核病患者的住院治疗。

4.所有师定点医院和团定点医疗机构都要建立符合要求的结核病实验室。团级要开展痰涂片工作,师级要开展痰涂片、药敏试验、快速检测工作,有条件的要开展痰培养。

5.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要求,规范化开展结核病诊疗服务,做好患者信息资料的登记、报告、录入、上报。

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结核病疫情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工作目标。

1.以团场为单位DOTS策略覆盖率达到100%。

2.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兵团项目要求的任务数。

3.肺结核患者登记管理率达到95%,规范管理率达到90%。

4.新涂阳肺结核病人治愈率达到85%以上。

5.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6.报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

7.以团场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8.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以上。

9.以师为单位非结防机构报告疑似结核病人追踪率达到85%以上。

10.兵团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11.以团为单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以上;结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筛查率达到70%以上。

12.定点医院可疑肺结核病人痰检率≥95%;随访肺结核病人2月末痰检率≥95%。

13.师级实验室采用双盲法对定点医院的痰涂片进行复检,每年2次,及时向定点医院实验室反馈复检结果。

14.对定点医院结核菌实验室的室间质量评估(EQA)覆盖率达100%。

15.结核病疑似患者及患者信息结核病专报网络报告及时率95%、完整率100%、准确率100%。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相关配套制度及检查考核方案。

2.成立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负责本师新型结核病防治管理模式运行机制的领导、协调和实施。

3.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监督各级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结核病有关诊疗规范、诊断标准等技术规范。

4.监督各级医院院长签署结核病诊治责任承诺书。

5.开展专项督导,督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政策和措施,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年终考核。

6.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重点内容。

7.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央转移支付结核病项目、师本级结核病专项资金等结核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和监管。

8.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医院效能考核。

(二)定点医疗机构。

1.兵团级定点医院。做好师定点医院转送疑难、危重、复治、耐药、合并症及多脏器结核病患的诊治,同时做好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并负责把出院后的病人转介到师级定点医院,告知其相关诊疗方案,督促落实后续治疗;协助兵团卫生局参与制订兵团结核病防治规划、诊疗技术规范、考核标准、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及调查与处置工作;组织成立兵团结核病防治领域专家组,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开展兵团结核病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及防治的国内外合作和交流。

2.师级定点医院。按照《兵团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设置病区和实验室,建立相关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设备。严格按照结核病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收治需要住院的一般和耐药结核病患者,做好团场转送来的疑难、危重、复治、耐药、合并症及多脏器结核病患的诊治工作,并负责把出院后的病人转介到当地团场定点医疗单位,告知其相关诊疗方案,督促落实后续治疗,做好发现患者的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专报)信息录入工作;对结核患者及其家属在治疗前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定期与疾控中心沟通,及时将结核病患者信息传递给本级疾控中心,做好继续进行治疗管理的对接。

3.团级定点医疗机构。各团场按照《兵团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设置。

(1)建立主管院长领导下的结核病诊断治疗工作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结核门诊、结核病房、药房、检验科、放射科、预防保健科等)工作职责。

(2)设立结核病门诊,按照国家政策对可疑肺结核症状者免费拍摄X线胸片和痰涂片结核菌检查,以及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至少免费提供3次随访期间的痰涂片检查和治疗结束时的1次胸片检查。

(3)严格按照结核病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收治结核病患者,建立确诊肺结核患者管理工作机制,规范患者用药、治疗管理工作。

(4)建立院内结核病发现、登记、报告及转诊工作流程、工作机制。

(5)负责开展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检查工作。

(6)建立结核病药房(药品柜),为患者提供免费的抗结核药品,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免费抗结核药品管理手册》要求管理药品,填写与药品管理相关的各类报表,保证药品的不间断供应。

(7)负责治疗前对患者进行告知(如讲清病情、服药方法、药物不良反应及应对方法等)。及时将新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给指定结核病督导员进行服药督导管理。

(8)落实感染控制措施,防止机构内医源性传播和交叉感染。

(9)指定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录入工作,按照《中国结核病规划指南》的要求建立“三本”(《初诊患者登记本》、《结核病患者登记本》、《痰涂片检查登记本》)及确诊肺结核患者《病案记录》,负责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专报)信息录入和更新工作;并完成工作报表。

(10)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宣传。

(11)定期与疾控机构沟通,及时将需要追踪患者或中断治疗患者信息传递给辖区疾控机构。

(12)接受上级相关部门、本级疾控中心的督导检查和培训工作。

(13)建立严格的工作机制,将肺结核患者诊断、转诊、报告、治疗的实施情况作为科室绩效考核内容之一,保证无院内疫情的漏报和转诊丢失。

(三)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1.确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报告、患者的转诊工作,建立院内肺结核患者报告、转诊工作机制。

2.门诊或病房医生发现具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患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时限要求填写疫情报告卡,并填写三联转诊单,将患者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

3.预防保健科(或其他指定科室)每日收集各相关科室的疫情报告卡,并进行网络直报。定期将转诊单(结防机构联)寄送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4.开展对医护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5.对患者和家属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

6.原则上不得截留和收治结核病患者,发现或疑似结核病患者,及时将患者转诊至定点医院接受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

(四)连队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

1.发现有可疑结核病症状者,转介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登记。

2.协助上级追踪转诊未到位和中断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并进行登记报告。

3.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协助或负责定点医院确诊为本连队(社区)肺结核患者的服药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督促病人按时到定点医院复查、取药、留送合格的痰标本。如病人治疗过程中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及时报告给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4.对公众进行结核病基本防治知识和核心信息的健康教育宣传。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协助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的管理工作,制定辖区内年度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

2.在师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转型工作的组织管理及协调工作。

3.负责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组织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工作。

5.对同级和下级定点医院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6.开展辖区内结核病防治专业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

7.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8.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开展对实施单位的督导检查、评价、年度考核工作。

9.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年度工作任务指标,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各相关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的相关数据资料。

10.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撰写、上报工作总结。

11.建立各机构间信息传递工作流程;定期与定点医院进行信息沟通;健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报告转诊工作机制;规范其他综合医疗机构的报告转诊工作;建立结防机构的追踪流程,规范基层疑似患者追踪工作,保证病人的免费治疗和数据登记、网络报告。

12.充分利用数据资料,定期对辖区结防工作进行分析评价。

13.负责制定本师药品需求计划,根据定点医院需求为其提供免费的抗结核药品。

14.负责将定点医院诊治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传递给其居住地的团场医院,落实团场医院对病人的追踪与随访治疗管理。

15.负责落实对网络报告但未及时到定点医院就诊的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

16.负责结核病防控经费的管理。

(六)卫生监督部门。

依法对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结核病疫情报告、诊疗工作、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以及医疗废物处置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督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建立“三位一体”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开展专项督导和评价工作,确保各级各类结核病防治机构积极履行职责,保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质量。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师卫生局要加大对新型结核病防治管理模式推进工作的考核力度,每年组织一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对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二)各师卫生局要加强对定点医院工作的领导,指导并协调做好结核病诊疗工作从疾控机构向定点医院的过渡,规范工作程序和质量控制,提高诊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定期进行考核与评价,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防治措施的落实。

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并完善医防合作机制,至少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例会,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师要合理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中央转移支付项目经费,保障宣传、培训、管理、疫情处置及定点医院开展结核病诊治工作所需经费。

(四)各级定点医院应积极落实免费诊疗服务,建立内部转诊制度,预防保健科要统一协调患者的转诊工作。对于放弃或中止治疗的患者,定点医院要及时将患者信息反馈到疾控机构进行追踪。对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要给予分配政策的倾斜,每年对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五)各师卫生局要协调本级医保部门,进一步提高结核病人门诊和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将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民政医疗救助范围,减轻患者负担。

附件:1.兵团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标准(2016版)

2.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2012版)

附件1

兵团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根据《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兵团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诊治管理工作,制定本设置标准。

一、设置原则

1.团场在团医院设置结核病诊治定点门诊或在传染科设治疗专区,成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2.各师可结合实际,统筹设置定点医院,承担本师结核病及团场疑难和耐药肺结核临床诊治工作。

二、设置标准

1.团级定点医疗单位。要设立结核病门诊或有条件的可设在传染科(感染科),要有独立痰检实验室、放射科(X光室)、结核病专区、预防保健科、药品管理等部门。必须具备以下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条件。

(1)门诊、候诊室。必须按照传染病诊室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应设有诊疗室和信息室,并设立单独留痰室或在室外指定通风良好区域收集痰标本。诊疗室配备医用观片灯、紫外线灯消毒设备等。信息室配备台式计算机、疫情信息专用电话、宽带网络接入设备。单独留痰室要保持充足单向通风或必要的空气消毒设施设备。

门诊旁边配有宣传栏(板)或放置宣传资料的宣传架。病人通道相对独立,避免与其他就诊患者使用一个通道,必须保持充足的单向通风或机械通风,有紫外线灯及必要的空气消毒设施设备。

门诊至少配备医师1名、护士1名、信息录入管理人员1名,护士可兼职。负责肺结核病人诊断、治疗、宣教、报告、登记和信息录入、传递等工作。从事结核病诊疗的医师应具备呼吸内科学、传染病学或重症医学相关专业的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其他辅助人员应具备其他相关执业资格。

(2)实验室。设立痰检室,配备开展痰涂片的必要设备,包括冰箱、双目显微镜等,能够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实验室应分区(痰涂片染色区域、读片镜检区域)。

实验室必须保证有1-2名检验人员,负责痰涂片镜检工作。

(3)放射科。有符合国家对X线防护要求的X线机用房,配备满足工作开展的X线机、洗片机、观片灯、电脑等,有1-2名人员,负责结核病影像学诊断工作。

(4)结核病专区(门诊)。设置结核病病区或专用病房。病区要符合三区两通道要求,要保持充足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安装紫外线消毒或空气消毒设施设备,悬挂感染控制管理制度。病房、患者通道要配备加盖的痰盂,配备消毒液。建立严格的病房探视制度。病房床位及医务人员配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5)预防保健科(或其它指定科室)。基本设备包括传真机、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疫情信息专用电话、宽带网络接入设备等。有1-2名专(兼)职人员,承担本院结核病疫情报告、内部转诊的核查、管理、协调等工作。

(6)药房。药房应有免费抗结核药品存放柜(架)、干湿温度计、空调等。药品存放应有防潮架、防鼠板及防盗设备。药房要悬挂药品管理制度。有1-2名专(兼)职人员,承担抗结核药物的接收、登记、入库与发放工作。

2.师级结核病定点医院。

(1)设置一般结核病病区或专用病房。病区要符合三区两通道要求,要保持充足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安装紫外线消毒或空气消毒设施设备,悬挂感染控制管理制度。病房、患者通道要配备加盖的痰盂,配备消毒液。建立严格的病房探视制度。病房、患者通道要配备专用吐痰设施(石灰盒)。建立严格的病房探视制度。

按《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和《传染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要求,传染病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例一般为0.5∶1—1∶1,各地可按照此比例进行床位设置,病房护士与开放床位之比不低于0.4∶1,卫生技术人员与开放床位之比不低于1.15∶1的要求,配备医护人员及信息录入管理人员,负责肺结核病人诊断、治疗、宣教、报告、登记和信息录入、传递等工作。从事结核病诊疗的医师应具备内科学相关专业的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其他辅助人员应具备其他相关执业资格。

(2)设置独立结核病实验室。符合BSL-2增强型要求,配备开展药敏的设备,包括冰箱、生物安全操作柜、漩涡振荡器、双目显微镜、培养箱等以及快速诊断设备等,能开展痰培养、药敏的快速诊断工作。实验室必须保证有1-2名专职检验人员。

(3)设置放射科。有符合国家对X线防护要求的X线机用房,配备满足工作开展的X线机、洗片机、观片灯、电脑等。有1-2名专(兼)职人员,承担结核病影像学诊断工作。

(4)设置预防保健科。配备传真机、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疫情信息专用电话、宽带网络接入设备等。有1-2名专(兼)职人员,承担本院结核病疫情报告、内部转诊的核查、管理、协调等工作。

(5)设置药房。配备结核药品存放柜(架)、干湿温度计、空调、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等。药品存放应有防潮架、防鼠板及防盗设备。药房要悬挂药品管理制度。有1-2名专(兼)职人员,承担抗结核药物的接收、登记、入库与发放工作。

三、相关制度要求

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开展诊治活动。同时,还应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1.结核病门诊工作制度(包含病人管理)。

2.结核病病房工作制度(包含病人管理)。

3.结核病实验室工作制度。

4.各项结核病细菌学检测操作规范。

5.影像科结核病检查工作制度。

6.抗结核病药品管理制度。

7.信息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8.定点医院院内转诊工作制度。

9.定点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制度。

10.肺结核患者病案信息管理制度。

四、感染预防控制要求

1.定点医院要成立结核病感染预防控制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结核门诊及病房的感染控制监测和督导管理工作。

2.结核病门诊应相对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或在医院门诊区以外的地方单独建立。门诊应有合理的通风与排风系统,采光良好,适当配置消毒装置。

3.不同类型的住院肺结核患者(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不同阶段的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分病区(病房)安置。

4.实验室设施、设备和材料团级应符合生物安全二级(BSL-2)的要求,师级符合BSL-2增强型要求。

5.医务人员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及进行一些高风险操作时,如做纤维支气管镜检查、气管插管、呼吸道分泌物处理、实验室操作等均要配戴医用N95口罩。

6.实验室人员应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防护衣、医用N95口罩、鞋套、帽子等,具体防护用品可根据操作的不同危险级别或生物安全水平选定。

7.疑似肺结核患者和肺结核患者要配戴外科口罩。

8.每天要对诊室、病房、候诊室、实验室进行严格的消毒措施并有记录。

9.感染控制办或相应机构要定期测定相关感控指标是否达标,如紫外线灯分布、照度、通风等。

附件2     

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对肺结核可疑者或患者的诊断及治疗管理工作。

一、肺结核诊断

(一)肺结核可疑者的筛查。肺结核可疑者指具有结核中毒症状(低热、乏力、盗汗等)或伴呼吸道症状者(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伴咯血),或通过健康体检发现的肺部阴影疑似肺结核者。

(二)诊断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

(三)诊断流程。

1.医疗机构对肺结核可疑者应进行如下检查:

(1)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3次;

(2)痰分枝杆菌培养及菌种鉴定;

(3)胸片,必要时肺部CT。

2.根据病史、检查可将肺结核患者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以及确诊病例。

(1)疑似病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

①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

②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2)临床诊断病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临床诊断病例:

①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伴有咳嗽、咳痰、咯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

②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

③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抗结核抗体检查阳性;

④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为结核病变;

⑤痰涂片3次阴性的疑似肺结核病例,经诊断性治疗或随访观察可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

(3)确诊病例。

①痰涂片阳性肺结核。凡符合下列3项之一者为痰涂片阳性肺结核病例:2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1分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②仅培阳肺结核。同时符合下列两项者为仅培阳肺结核:痰涂片阴性;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加1份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③肺部病变标本病理学诊断为结核病变者。

3.通过以上检查仍无法确诊者,可进行以下检查以协助诊断及鉴别诊断:

(1)结核病分枝杆菌 TB-SA抗体检测试纸条;

(2)结核菌素皮肤试验(PPD);

(3)结核抗原、抗体检测;

(4)胸部CT(需与其他疾病鉴别诊断或胸片显示不良者);

(5)痰结核杆菌定量PCR;

(6)肺组织活检 。

4.不具备诊断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肺结核可疑者转诊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二、肺结核治疗

(一)治疗地点的选择。

1.在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应当转诊到师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

2.在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可在确诊机构治疗,或将患者转诊到其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3002

3.对具有以下指征的患者,可考虑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1)存在较重合并症或并发症者;

(2)出现较重不良反应,需要住院进一步处理者;

(3)需要有创操作(如活检)或手术者;

(4)合并症诊断不明确,需要住院继续诊疗者;

(5)其他情况需要住院者。

(二)治疗方案选择的依据。根据《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耐药结核病化学治疗指南》。

(三)诊疗过程中的检查检验项目。

1.血常规、肝肾功能(含胆红素):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治疗开始后第2-4周检查1次,以后每1-2个月检查1次;结果异常者检查频率可适当增加。

2.尿常规(使用注射剂者):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以后每1-2个月检查1次;结果异常者检查频率可适当增加。

3.尿妊娠试验(育龄期妇女在治疗前检查);

4.电解质(使用卷曲霉素者):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以后每1个月检查1次;结果异常者检查频率可适当增加。

5.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治疗第2月、5月、6月(复治患者为第8月)各检查1次;耐多药结核患者注射期每1个月检查1次,以后每2个月检查1次。

6.听力(使用注射剂者,如链霉素、卡那霉素、阿米卡星)、视力、视野(使用乙胺丁醇者):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治疗开始后第2-4周检查1次,以后每1-2个月检查1次。

7.胸片: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治疗开始第4周检查1次,以后每3-6个月检查1次,治疗结束时检查1次。

8.心电图(使用喹诺酮类者):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以后每1-2个月检查1次。

(四)治疗方案。

1.推荐药物治疗方案:

(1)初治肺结核:2HRZE/4HR或 2H3R3Z3E3/4H3R3

(2)复治肺结核:2HRZES/6HRE或 2H3R3Z3E3S3/6H3R3E3或3HRZE/6HRE。有药敏试验结果患者可根据药敏试验结果以及既往用药史制订治疗方案。如果患者为多次治疗或治疗失败病例,可根据患者既往治疗史制订经验性治疗方案,获得药敏试验结果后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3)耐多药肺结核:6 Z Am(Km,Cm)Lfx(Mfx)PAS(Cs,E)Pto /18 Z Lfx(Mfx)PAS(Cs,E)Pto(括号内为替代药物)。

H:异烟肼,R:利福平,Z:吡嗪酰胺,E:乙胺丁醇,  Lfx:左氧氟沙星,Mfx:莫西沙星,Am:阿米卡星,Km:卡那霉素,Pto:丙硫异烟胺,PAS:对氨基水杨酸,Cm:卷曲霉素,Cs:环丝氨酸。

(4)对于病情严重或存在影响预后的合并症的患者,可适当延长疗程。

(5)特殊患者(如儿童、老年人、孕妇、使用免疫抑制以及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等)可以在上述方案基础上调整药物剂量或药物。

2.在化疗的同时,可针对患者的并发症或合并症进行治疗。

(五)治疗效果判断标准。

1.初、复治肺结核。

(1)治愈:涂阳肺结核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连续2次痰涂片结果阴性,其中1次是治疗末。

(2)完成疗程:涂阴肺结核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疗程末痰涂片检查结果阴性或未痰检者;涂阳肺结核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最近一次痰检结果阴性,完成疗程时无痰检结果。

(3)结核死亡: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因病变进展或并发咯血、自发性气胸、肺心病、全身衰竭或肺外结核等原因死亡。

(4)非结核死亡:结核病患者因结核病以外的原因死亡。

(5)失败:涂阳肺结核患者治疗至第5个月末或疗程结束时痰涂片检查阳性的患者。

(6)丢失: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中断治疗超过两个月,或由结防机构转出后,虽经医生努力追访,2个月内仍无信息或已在其他地区重新登记治疗。

2.耐多药肺结核。

(1)治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患者完成了疗程,在疗程的后12个月,至少5次连续痰培养阴性,每次间隔至少30天;

②患者完成了疗程,在疗程的后12个月,仅有一次痰培养阳性,而这次阳性培养结果之后最少连续3次的阴性培养结果,其间隔至少30天:且不伴有临床症状的加重。

(2)完成治疗:患者完成了疗程,但由于缺乏细菌学检查结果(即在治疗的最后12个月痰培养的次数少于5次),不符合治愈的标准。

(3)失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治疗的最后12个月5次痰培养中有两次或两次以上阳性;

②治疗最后的3次培养中有任何一次是阳性;

③临床决定提前中止治疗者(因为不良反应或治疗无效)。

(4)丢失:由于任何原因治疗中断连续2个月或以上。

(5)迁出:病人转诊到另一个登记报告的机构。

(6)死亡:在治疗过程中病人由于任何原因发生的死亡。

(六)患者出现药品不良反应要及时就诊,并给予正确处置。

(七)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治疗患者的治疗转归结果应及时通知当地疾控机构。

三、病例报告和登记

(一)疫情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断的肺结核患者(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均为病例报告对象。凡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二)结核病患者登记。

1.登记单位。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地区结核病患者的登记工作。

2.登记对象。活动性肺结核、新发结核性胸膜炎和其他肺外结核患者均为登记对象。此外,下列患者也应进行重新登记:

(1)结防机构已登记,中断治疗≥2个月后重新返回治疗的肺结核患者;

(2)初治失败的肺结核患者;

(3)涂阴转为涂阳的肺结核患者;

(4)结防机构登记的复发肺结核患者。

四、医院感染控制

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应具备以下结核病医院感染控制措施:

(一)设立结核病医院感染控制机构,并配置相关人员;

(二)制订并有效实施医院感染控制计划;

(三)采取多种途径,对医务人员、患者以及家属进行结核病医院感染控制信息教育;

(四)采取合理患者诊疗流程,确保患者在医疗卫生机构最短时间完成诊疗;

(五)门诊、病房、实验室以及检查室配置必要环境控制措施(如通风、紫外线消毒等);

(六)传染性患者外出时佩戴外科口罩;医务人员与传染性患者接触时佩戴医用防护口罩。

五、健康教育

(一)定期对医务人员开展健康宣教培训。

1.确保患者准确了解结核病作为传染病,对自身、家庭以及周围健康人的危害。

2.确保患者了解国家结核病防治政策。

3.确保患者了解结核病治疗疗程、治疗方案、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以及按医嘱治疗的重要性。

4.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如何预防结核杆菌感染。

(二)对肺结核患者开展健康教育。

1.疾病传播途径:结核病是一种主要经呼吸道传播的传染病;传染期患者尽量减少外出,必须外出或与健康人密切接触时应当佩戴外科口罩。

2.疾病预后:经过正确治疗,大部分患者可以治愈,不规范治疗可演变为耐药结核病,有终身不能治愈的风险。

3.规范治疗的重要性:按时服药、确保治疗不中断是治愈的重要保证。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师。




兵团卫生局办公室                     2017年5月 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