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事项 | 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电子化注册)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健康服务窗口 |
责任处室 | 联系电话:0991-2896909 |
窗口责任人 | |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3.《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
依据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
需提交的相关文书材料目录 |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一份(系统自动生成;拟执业机构须签署意见并加盖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一致的公章); 2.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 3.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 4.如同一医疗机构申报人数超过3人者,按集体办理对待,必须提供人员名单汇总表(附件1)。 注:申请材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一致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
办事条件 | 1.申请人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2.医疗机构安装《医师电子化执业注册信息系统(机构版)》并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权; 3.申请人在《医师电子化执业注册信息系统(医师版)》注册账号并激活。 |
办事程序 | 1.申请人可登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政务外网网址(http://wsj.xjbt.gov.cn/)下载相关材料; 2.材料齐全后由申请人提交至所在医疗机构初审,初审合格的材料由医疗机构上报至所在师市卫生行政部门,师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上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健康服务窗口,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健康服务窗口不接收医师个人上报材料;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健康服务窗口复审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材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但不齐全,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4.已经受理的材料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健康服务窗口进行审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健康服务窗口出具审核意见,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审查后上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不予办理《医师资格证书》并书面告知原因;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同意,20日后电话咨询并领取《医师资格证书》。 |
办事时限 | 法定期限√20日 自定期限□ |
审核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 无√ 有□。 |
是否需要到其他机关办理相关许可事宜 | 否□ 是√相关机关的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对申报人员情况进行审查)。 |
收 费 | 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 |
办事纪律 | 1.明确卫生健康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办事程序公开,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2.严格按政策把关,热情接待管理相对人,耐心细致解释有关的问题,积极为管理相对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健康服务窗口首问负责制;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政医管处审核办理程序。 |
监督机制 | 内部监督: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管领导监督;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监督;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监督。 外部监督: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督;2.人民法院监督; 3.社会监督;4.兵团纪检委驻委纪检组监督(负责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工作)。 |
申诉方式 | 1.向兵团提请复议;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督电话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0991-2896915 兵团纪检委驻教育局纪检组(分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工作):0991-2898338 |
新疆兵团执业医师多机构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19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编辑:btw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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