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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14年05月22日 信息来源:卫生局 编辑: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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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卫生局

兵卫发〔2014〕4号

 

 

各师(市)卫生局,石河子大学医学院一附院,兵团医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新兵办发〔2003〕2号)精神,为指导各师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我局研究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卫生局

2014年1月2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设置

规划 指 导 意 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新兵办发〔2003〕2号)精神,为指导各师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特制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医疗机构设置现状

兵团以国家利益而设立,兵团单位以战略需要而布局,兵团人口依单位而定居,医疗服务以人为本而提供。兵团现有人口264万,下辖13个农业师、1个建工师,176个团场,分布在全疆各地州市县。医疗机构以公立为主,基本布局为一个单位一所。兵团现有医疗机构2544个,其中:三级综合医院2所(位于乌鲁木齐市的兵团医院、位于石河子市的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二级综合医院14所(即师医院,位于各师所在地的地州市县),二级专科医院2所(石河子绿洲医院——精神病专科医院、石河子妇幼保健院),七师奎屯中医院1所(未定级),团场医院176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91家(分布于各师部、团部驻地社区),连队卫生室2154个(分布于176个团场的农牧业生产连队)。

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原则

兵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坚持以“控制规模、提升能力、服务基层、适应转型、中西医并重、维稳戍边”的战略原则而规划。

(一)坚持规模适度原则。“十二五”期间,兵团医疗机构不增加数量,床位总规模控制在7张/千人口;团场医院总床位控制在4.5张/千人口。

(二)坚持提升能力原则。各级医疗机构在现有基础上,充分抓住国家对口援疆和医改政策机遇,加快能力建设。基层医疗机构重在加强人员培训、稳定人才队伍;二级综合医院在学科建设、技术准入、人才梯队、信息管理等方面按照三级综合医院标准发展;三级医院向国家优质医院标准努力。

(三)坚持服务基层原则。兵团人口三分之二在团场,医疗机构必须坚持服务重心下移,二、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基层的政策必须长期坚持。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

(四)坚持适应转型原则。随兵团城镇化进程加快,要适应师、团、连三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向市、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转型,实现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坚持支撑维稳戍边原则。维稳戍边是党中央赋予兵团的历史使命,医疗卫生服务是兵团履行维稳戍边历史使命的重要支撑,《规划》必须保障支撑维稳戍边的需要。

(六)坚持中西医并重原则。大力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

三、医疗机构服务体系框架

各级医疗机构的设置和主要功能应当层级分明、结构合理、功能到位,以利充分发挥整体效能。在各师建立以师医院为龙头、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团医院为骨干、连队卫生室为基础的医疗服务网络。

(一)区域医疗中心的设置。

根据兵团机构分布广阔、各师相距较远,人口相对较少的特点,兵团医疗中心的设置按兵团、师两个层次规划。兵团设置两个综合性医疗中心,各师设置一个区域医疗中心。

(二)各级医疗机构的设置。

1.综合医院设置原则。

保留兵团现有2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各师设置的区域医疗中心,已达到原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并顺利通过二级甲等医院复审的师医院,可规划设置为三级医院,于2014年--“十三五”期间申请甲、乙等次评审。

目前,还达不到《三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师医院仍按二级设置;有2所师医院的师,未被纳入师区域医疗中心的医院按二级设置。

团综合医院,已达到原卫生部《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床位在100张以上,床位使用率在85%以上,经师同意,并经师卫生局审批,在本规划周期内可设置为二级医院,于2014年--“十三五”期间申请甲、乙等次评审。其他团场医院仍按一级医院设置。

2.中医医院及专科医院设置。

独立建制,床位在300张以上的二级甲等专科医院,可规划设置为三级专科医院,于“十三五”期间申请甲、乙等次评审。

对经济发展迅速,地理位置特殊,人口集聚较快,2013年开放床位已在100张以上的师、团中医医院及专科医院经师同意,并经师卫生局审批,在本规划周期内可设置为二级医院,于2014年--“十三五”期间申请甲、乙等次评审。

3.兵团新建市医院,根据其城市化进程和人口集聚规模适时确定级别设置。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保留现有在城镇(师部、团部驻地社区)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随兵团城镇化进程作动态管理。

(四)连队卫生室设置。

团场设置的连队卫生室作动态管理,随连队变化而变更。

四、《规划》制订的权限和程序

兵团《规划》以各师制订的《规划》为基础进行汇总、综合。各师《规划》在师市领导下,由师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规划》制订的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兵团卫生行政部门。

1.研究制定《规划》指导意见,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规划》。

2.审核各师《规划》。

3.在各师《规划》基础上,编制兵团《规划》。

(二)师卫生行政部门。

按照《指导意见》原则,制定师《规划》。

1.编制各师、团医疗机构规划,明确其功能定位、专业设置、任务。

2.完善《规划》报告,经师市同意,报兵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3.组织实施《规划》。

(三)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的要求、研究制定医疗机构的具体规划(规模、功能、专业设置、服务能力、装备、水平等),并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医疗机构的调整

各师在制定、实施《规划》的过程中,对现有医疗机构中不符合《规划》要求、重复设置的,要进行合理地调整。

科学合理规划医疗机构规模。要积极探索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加强基层的有效形式和途径。新增资源重点投向基层、边境、边远和服务能力较差的团场。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兵团辖区办医。

六、《规划》的编制修订

《规划》每5年修订一次,此次规划周期为弥补“十二五”及衔接“十三五”。各师编制《规划》应在2014年2月完成,并与2014年2月25日前报兵团卫生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