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部门的相关信息,保证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是指本部门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涵盖本部门的机构职能、有关文件、行政执法、收费项目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本部门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务信息。经办单位或经办人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应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得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具体申请处理方法详见招投标局信息公开指南。
三、加强领导及信息公开工作管理
全体人员服从局政务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信息报送计划,及时完成经办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将给予奖励。
经办单位或经办人不能按要求完成信息公开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给予批评教育或政纪处分。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