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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兵团关于促进生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发布时间:24年02月27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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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卫健委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要求,结合兵团实际,我委组织起草了《兵团关于促进生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327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兵团卫健委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处。

联系电话:0991-2890819

电子邮箱:btwjwtgc@163.com

附件:兵团关于促进生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               

                  

                               

兵团卫生健康委

                                                                  2024227

                                                      

 

附件

 

兵团关于促进生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年行动计划(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发〔20227号)要求,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坚实基础。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24—2026年,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

二、重点任务

(一)宣传新型婚育文化。宣传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宣传正确择偶观、婚恋观,引导适龄青年树立积极婚育观念。开展适龄婚育健康教育,普及婚前、孕前、孕期和分娩期优生保健知识,提高生育质量。开展生育关怀和优生优育指导,减少生育意外伤害。加强0-6岁儿童健康检查宣传,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咨询指导服务。提升生育意愿。各师市各部门要依法落实产假、哺乳假、男方护理假等制度。畅通妇女依法维权“绿色通道”,重点做好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法律援助工作。

(二)加强优生优育工作。加快推进兵团妇幼保健院建设,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持续提升医共体牵头医院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继续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减少出生缺陷,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三)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

1.发展多元普惠托育服务。支持诚实守信、运营规范的托育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师市可提供配套支持资金。鼓励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运营。

2.大力发展幼儿园托班服务。支持幼儿园在满足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招收2—3岁的幼儿。 

3.积极支持用人单位办托。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建设标准,以单独或联合有关单位共同举办或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的托育服务。鼓励支持育龄妇女较多、托育需求较强的产业园区、楼宇开展托育服务,为职工带娃上下班提供安心、便捷服务。鼓励师市城区内有关单位利用闲置办公用房、综合服务设施、党群服务中心等存量房屋资源,增设普惠性托育机构。

4.大力开展家门口托育服务。各师市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府补贴措施,加强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在各类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开辟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场地用于托育服务。鼓励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儿童之家等场地与专业托育服务机构合作,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引入社会性专业机构举办社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5.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托。支持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托育机构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托育服务,切实满足群众个性化需求。

(四)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1.加强家庭照护指导。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促进婴幼儿全面健康成长。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开展家庭养育指导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2.支持医育结合托育服务模式。鼓励公立医疗机构采用无偿提供自有场地或通过租赁周边场地等建设托育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在婴幼儿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疾病防控、保育照护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促进医育融合发展。针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采用多种形式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理念,指导托育机构建立良好的生活养育环境,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

3.加强托育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办托育相关专业,鼓励相关院校、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合作开展订单培养或员工培训。建立托育从业人员职前职后一体化培养培训体系,落实每年不少于一定课时的综合技能培训,其中职业道德教育需满足一定课时。支持各师市建立托育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保育师、育婴员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

(五)强化政策支撑保障。

1.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减免相应费用。经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类价格。

2.优化土地规划及备案政策。支持存量资源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师市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允许教育、医疗、福利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

(六)加大综合监管力度。

1.强化登记备案管理。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协同、优化条件、减少程序,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分工,做好托育机构的审批、登记、备案等工作。

2.强化安全监管。将托育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落实托育机构主体责任、师市属地责任。重点加强对建筑、消防、食品、卫生等领域的监管和联合执法,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全方位守住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