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兵团医疗机构外送样本检测行为,保障检测质量,根据《兵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兵卫规〔2024〕1号)、《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兵团实际,我委起草了《兵团医疗机构外送样本检测相关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8月29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兵团卫生健康委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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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兵团医疗机构外送样本检测相关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兵团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29日
兵团医疗机构外送样本检测
相关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医疗机构外送样本检测行为,保障检测质量,根据《兵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兵卫规〔2024〕1号)、《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兵团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外送样本检测行为,适用本规定。医疗机构承担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外送样本检测有关要求按项目方案执行。
第三条 医疗机构外送样本检测是指医疗机构针对本院检验科、病理科及影像科无法开展的项目(或因故短期暂停开展的项目),可选择具备开展项目的公立医疗机构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规范采集的样本依据生物安全要求规范外送至公立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下统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行为。不包括医共(联)体内医疗机构样本外送上级牵头医疗机构检测。
第四条 外送样本检测项目的遴选。医疗机构要建立外送样本检测项目遴选工作机制。临床科室根据诊疗需要,向医务部门提出外送样本检测项目清单,医务部门组织相关临床科室、检验、病理、影像、财务审计、医德医风(行风)、纪检等部门进行初步论证,提交至医学伦理委员会、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核,确定外送样本检测项目清单建议稿,经集体研究后确定。清单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按照规范流程定期修订。
第五条 检测机构的遴选。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公开招标,选择检测资质齐全、检测流程规范、检测质量可靠的检测机构。医疗机构与检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开展外送样本检测。合作协议应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外送检测样本的采集、交接、保存运输、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检验质量、报告时间、危急值报告、结果解释、剩余样本处置、费用结算及违规行为处置等,明确规范各方责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化解措施。检测机构应向医疗机构每半年提供所送检项目室内质控数据。医疗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测项目与检测机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外送检测必要性审核。医疗机构应建立本机构外送检测审批工作流程,对每份检测样本外送的必要性进行审核把关,建立管理台账,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HIS)或实验室管理系统(LIS)进行统一管理。每份样本外送前,需经院内指定部门审核同意,由检验、病理、影像等医技科室负责样本的外送,医疗机构应按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医疗机构应至少每季度组织相关临床科室、检验、病理、影像、财务审计、医德医风(行风)、纪检等部门,对检测任务的必要性、合理性、及时性、准确性等进行分析评估,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动态调整检测机构。
第七条 严格落实危急值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强化危急值报告管理,按照规定制定危急值清单并定期调整。委托临床检验检查项目存在危急值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与检测机构确定危急值的通知方式。检测机构开展临床检验检查出现危急值时,按照要求规范处置,确保危急值信息准确,传递及时,信息传递各环节无缝衔接且可追溯。
第八条 落实知情同意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开展外送样本检测项目工作,须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患方外送样本检测的必要性、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获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订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检查申请单(医嘱)、检查结果报告等按照病历管理规定管理。尊重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权益。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外送样本检测时,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一)对本院外送样本检测项目清单外的临床检查检验项目进行外送检测。特殊情况需短期外送的,医疗机构做好相关评估与记录工作。
(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私自安排患者或家属自行运送标本,向患者直接收取费用。
(三)临床科室、医务人员未经过医院规定程序,私自联系检测机构外送样本。
(四)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诱导、暗示、强制患者或家属到指定检测机构做指定检测项目,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医疗机构对外送样本检测工作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健全院内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确保此项工作全流程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各师市卫生健康委要切实履行对医疗机构外送样本检测行为的行业监管责任,强化行风建设,开展风险排查,督促医疗机构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兵团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医疗机构外送样本检测知情同意书(模版)
附件
医疗机构外送样本检测知情同意书(模版)
患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门诊/住院号 | 科室 | 申请时间 | |||
临床诊断 | |||||
检测单位 | |||||
检测目的 | |||||
外送检测项目 | 样本 | 总金额 | |||
医院尚不能完成上述检测项目,医务人员本着疾病诊疗所需的原则,经慎重考虑,建议患者样本外送检测,并告知患者外送检测必要性及相关注意事项,请患者理解并同意后签字。
患者/家属(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本知情同意书供医疗机构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