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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4年09月04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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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卫健委

关于公开征求《兵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提高看病就医获得感,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兵团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兵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914日前反馈我委。

联系人:兵团卫健委医政处

电话:0991-2896909

电子邮箱:xjbtyzc@163.com

 

 

                 兵团卫健委医政处

                                  202494


兵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提高看病就医获得感,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按照统筹推进、同步推广的原则,深化推进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筹推进,同步推广的原则。高效搭建兵团卫生健康信息平台,深入开展兵团公立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二)坚持安全底线,提高医疗质量。医学检验结果、影像、超声检查资料互认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由临床医生综合考虑患者病情发展情况,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及实际诊疗需要等多种因素,科学、合理判断是否互认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确保医疗安全。

(三)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善服务。以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为前提,简化就医环节、缩短等候时间,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检查,减少就医负担,提高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提升患者就医体验。

二、互认内容

(一)医学检验结果互认:符合互认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并在未经医学干预的时限要求内的血细胞分析、尿液化学分析-仪器法、临床生物化学、临床免疫学、临床微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等6个方面的40个项目(附件1)。

(二)医学影像资料互认:符合互认范围、互认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PET-CTPET-MRISPECTCTMRI297个子项目(附件2)。

(三)医学超声资料互认:符合互认适用范围、互认办法的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心脏疾病检查、颈部血管检查(定性诊断)、肝胆胰脾肾脏器检查、前列腺疾病(前列腺增生)检查、妇产疾病检查、浅表脏器检查等6个方面的40个子项目(附件3)。

三、互认范围

(一)同级互认。同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符合互认清单内的检验、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结果,可予以认可。

(二)跨级互认。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对上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互认清单内的检验、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结果,应予以互认。

(三)医共(联)体互认。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医共(联)

体医疗机构之间互认清单内的检验、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结果可互相认可。

四、时间安排

(一)信息平台建设期(2024年9月)

1)兵团卫生健康委:依托兵团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兵团检查检验互认共享平台,扩展数据采集范围和标准,完善检查检验互认功能模块,接入各师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检查检验结果逐级接入互认。同时,兵团检查检验互认共享平台将对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电子报告单制定唯一的溯源码,确保检查检验结果的真实性。

2)各师市卫生健康委:各师市卫生健康委及各相关医疗机构在接到本通知起,积极组织开展信息化改造工作。930日前完成辖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查数据的采集汇聚和调阅共享功能,并确保与兵团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同时,完善门诊、住院病案管理制度和相关医疗文书制定等准备工作,保证启动兵团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时,互认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能够完整体现在患者门诊、住院病历材料中,确保合法、合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4年10月)

兵团卫生健康委:在信息平台建设搭建完成后,积极推动兵团全面实施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各师市卫生健康委,各级医疗机构根据互认工作要求全面落实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师市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互认工作的重要性,由师市卫生健康委及各级医疗机构党政主要领导牵头,切实加强对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和全面实施互认工作。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临床检验、医学影像、超声等专科建设,加强硬件设施配备和人才队伍建设,通过互认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服务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就医流程,切实缩短等候时间和就医负担。

(三)规范诊疗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认真落实疾病诊疗规范、指南和临床路径,实施规范化诊疗,合理选择检查和检验项目;按照互认方法,对在互认范围内医疗机构出具的、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酌情予以互认,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降低患者诊疗费用。对于临床医师决定不予互认的结果,向患者做好说明,引导患者正确认识。

(四)提高医疗质量。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操作流程,加强设施设备管理,提高检验检查质量。兵团临床检验专业、超声诊断专业、放射影像专业质控中心要加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的质量控制工作,通过实施室内质控、室间质评,强化监督考核,使各类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均能达到合格标准。

(五)强化监督指导。兵团卫生健康委召开兵团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推进会及业务培训统一安排部署、系统谋划工作实施。按照周调度、月总结工作机制定期掌握并分析各师市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督促指导各师市、各单位认真整改,确保兵团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各师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对所辖所属医院互认工作的开展情况加强指导监督,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绩效评价,推进互认工作在区域内有效落实。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师市要加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政策宣传,通过多形式多类型的宣传途径做好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政策解读,引导患者正确了解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大力宣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正面影响,提升群众就医获得感、体验感、幸福感。

    附件:

1.兵团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互认标准(试行).docx

2.兵团医疗机构间影像资料互认标准(试行).docx

3.兵团医疗机构间超声检查项目互认标准(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