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等文件精神,兵团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兵团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2月20日前反馈我委。
联系人:兵团卫健委医政处
电话:0991-2896909
电子邮箱:xjbtyzc@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兵团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兵团卫健委医政处
2025年1月20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兵团人口死亡医学证明
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统一相关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兵团实际,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是持续、系统地收集一个地区人群死亡资料,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其变化趋势,开展人口综合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分析死因资料,可以得出期望寿命及人群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婴幼儿死亡率、死亡疾病谱等相关指标,分析人群健康状况和生命质量,为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为医学、人口学、社会学等科学研究提供基础信息。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
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落实职责任务,构建卫健、公安、民政部门定期协商、信息交换等工作机制,确保人口死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二、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任务要求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管理、死因统计及分析等人口管理的重要凭证,由卫健、公安、民政等部门共同管理。兵团辖区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新版《死亡证》,医疗卫生机构填写。《死亡证》共四联,其中,第一联是原始凭证,为死者医学证明或者医学推断,由医疗卫生机构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交公安部门,作为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的凭证;第三联由死者家属留存;第四联交民政部门,作为办理遗体火化和殡葬手续的凭证。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卫生健康部门的职责
负责协调公安、民政等部门,制定兵团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政策、规范和工作流程;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据实填写《死亡证》;并对填报录入的死亡信息进行审核、整理、编码、录入、上报;定期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召开部门协调会议,交流工作开展情况,交换正常死亡、死亡销户及非正常死亡、死者火化等信息和数据。
(二)公安部门的职责
核查正常死亡人员身份信息,妥善管理《死亡证》,及时注销死亡人员户籍;收集登记非正常死亡人员信息,据实及时反馈死因,提供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与同级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定期进行死亡信息的交换和核对工作;会同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及时对身份不明、信息不准和非火葬死亡人员开展调查。
(三)民政部门的职责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规范遗体火化等殡葬服务行为,并加强对殡仪馆的调研指导。各师市民政部门要指导辖区殡仪馆凭《死亡证》第四联办理死者遗体火化手续,并做好信息登记和材料留存;建立和完善死者遗体火化信息库,定期与该辖区卫生健康、公安部门进行火化信息的交换和核对;
四、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基本流程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1.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使用2014年1月1日全国统一制定并正式启用的《死亡证》(式样见附件1)。
2.《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
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3.《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4.《死亡证》签发单位: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的《死亡证》,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的《死亡证》,由现居地所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发,填报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医学诊断,对死亡原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证》。
5.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并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公安司法机构判定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人员签发《死亡证》时,死者家属(委托人)应提供死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死者家属(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死者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社区、连队提供的死亡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死者生前病史资料(如果有)等申报材料,并在第一联死亡调查记录被调查者签字处由死者家属(委托人)进行签字确认。
7.《死亡证》的填写范围、填写人及填表要求应严格按照《死
亡证》后附的填表说明填写。
8.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必须由《死亡证》签字家属持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向签发《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补发一次并填写申请书(注明申请理由、用途),同时需保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查。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补发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二)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使用
1.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并在第三、四联加盖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到公安机关补办相关手续的,由经办民警核实后办理。
2.《死亡证》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医疗机构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
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三)人口死亡信息的报告
1.加强死亡信息登记上报。医疗卫生机构在签发《死亡证》
15日内通过网络报告第一联信息并负责完善《死亡证》的管理,
确保其唯一性。
2.开展信息校核工作。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见附件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集辖区内居民在家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并于《死亡证》签发后15日内完成在家死亡和新生儿死亡信息的网络报告。对于《死亡证》申报办理不及时的,社区或连队应当督促其家属及时到辖区医疗机构申报办理。
3.加强统计分析。各师市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人口死亡数据的分析利用,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制定人口健康政策提供信息支撑。
4.加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各师市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所辖区域医疗机构信息上报工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等文件规范登记。
五、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的信息交换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1.各师市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每月底交换正常死亡、死亡销户及非正常死亡、死者火化信息等数据。
2.各师市卫生健康委按月汇总正常死亡个案信息表,并及时组织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核对。
3.各师市公安部门及时汇总非正常死亡个案信息表,并及时
向卫生健康、民政部门提供户口注销信息。
4.各师市民政部门按月提供死亡火化信息表,并与卫生健康、公安部门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核对。
(二)规范和加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的质量控制
1.各师市卫生健康委应强化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督导、培训,不断提高人口死亡信息的填写、编码、审核质量。同时,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补录工作。
2.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应当共同开展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的校对、核查工作,及时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的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
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三部门数据交换内容
兵团卫生健康委 兵团公安局
兵团民政局
2025年1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县(区、旗) | ||||||||||
第 | 死者姓名 | 性别 | 1男,0未知的性别 | 民族 | 国家或 | |||||
有效身份 | 1身份证,2户口簿,3护照 4军官证,5驾驶证 6港澳通行证,7台湾通行证 9其他法定有效证件 | 证件 | 年龄 | 婚姻 | 1未婚,2已婚,3丧偶 4离婚, 9未说明 | |||||
出生 | 年 月 日 | 文化 | 1研究生,2大学,3大专4中专,5技校, 6高中7初中及以下 | 个人 | 11公务员, 13专业技术人员, 17职员 | |||||
死亡 | 年 月 日 | 死亡 | 1医疗卫生机构,2来院途中,3家中4养老服务机构,9其他场所,0不详 | 死亡时是否处于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内 | 1是,2否 | |||||
生前 | 户籍 | 常住 | ||||||||
可联系的 | 联系 | 家属住址 | ||||||||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 | 疾病名称(勿填症状体征) | 发病至死亡大概间隔时间 | ||||||||
I. (a)直接死亡原因 | ||||||||||
(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 | ||||||||||
(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 | ||||||||||
(d)引起(c)的疾病或情况 | ||||||||||
II.其他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 | ||||||||||
生前主要疾病最高诊断单位 | 1三级医院, 2二级医院,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生前主要疾病最高诊断依据 | 1尸检,2病理,3手术,4临床+理化 5临床, 6死后推断, 9不详 | |||||||
医师签名 | 医疗卫生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以下由编码人员填写) 根本死亡原因: | ICD编码: | |||||||||
死亡调查记录 | ||||||||||
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症: | ||||||||||
被调查者 | 与死者 | 联系 | 联系地址 | |||||||
死因推断 | 调查者签名 | 调查日期 | 年 月 日 | |||||||
注:①此表填写范围为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②被调查者应为死者近亲或知情人;③调查时应出具以下资料:被调查者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死者身份证和/或户口簿、生前病史卡。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行政区划代码□□□□□□ 编号:□□□□□□□□□□□□□□□□□ | ||||||||||
第 | 死者 | 性别 | 民族 | 国家或 | 年龄 | |||||
身份证件 | 证件 | 常住 | ||||||||
出生 | 年 月 日 | 死亡 | 年 月 日 | 死亡 | ||||||
死亡 | 家属 | 联系 | ||||||||
家属住址 | 医师 | 民警 | ||||||||
医疗卫生机构盖章 | 派出所意见(盖章) | |||||||||
注:①死者家属持此联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注销手续;②无医师及民警签字、医疗卫生机构及派出所盖章无效。 | ||||||||||
------------------------------------------------------------------------------- |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
行政区划代码□□□□□□ 编号:□□□□□□□□□□□□□□□□□ | ||||||||||
第 | 死者 | 性别 | 民族 | 国家或 | 年龄 | |||||
身份证件 | 证件 | 常住 | ||||||||
出生 | 年 月 日 | 死亡 | 年 月 日 | 死亡 | ||||||
死亡 | 家属 | 联系 | ||||||||
家属住址 | 医师 | 民警 | ||||||||
医疗卫生机构盖章 | 派出所意见(盖章) | |||||||||
注:①死者家属持此联到公安机关签章;②无医师及民警签字、医疗卫生机构及派出所盖章无效;③死于救治机构以外的死亡原因系死后推断。 | ||||||||||
------------------------------------------------------------------------------- | ||||||||||
居民死亡殡葬证 | ||||||||||
行政区划代码□□□□□□ 编号:□□□□□□□□□□□□□□□□□ | ||||||||||
第 | 死者 | 性别 | 民族 | 国家或 | 年龄 | |||||
身份证件 | 证件 | 常住 | ||||||||
出生 | 年 月 日 | 死亡 | 年 月 日 | 死亡 | ||||||
死亡 | 家属 | 联系 | ||||||||
家属住址 | 医师 | 民警 | ||||||||
医疗卫生机构盖章 | 派出所意见(盖章) | |||||||||
注:①死者家属持此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②死于救治机构,医师签字及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有效;死于非救治机构,医师及民警签字、医疗卫生机构及派出所盖章有效。 |
附件2
三部门数据交换内容
一、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数据项
序号 | 数据项名称 | 正常死亡信息 (卫健部门提供) | 非正常死亡信息 (公安部门提供) | 死亡销户信息 (公安部门提供) | 火化信息 (民政部门提供) |
1 | 行政区划代码 | * | * | * | * |
2 | 省、市、县名称 | * | * | * | * |
3 | 《死亡证》编号 | * | - | * | * |
4 | 法医鉴定书编号 | - | * | - | - |
5 | 死者姓名 | * | * | * | * |
6 | 性别 | * | * | * | * |
7 | 民族 | * | * | * | * |
8 | 国家或地区 | * | * | * | * |
9 | 年龄 | * | * | * | * |
10 | 身份证件类型 | * | * | * | * |
11 | 身份证件号码 | * | * | * | * |
12 | 常住地址 | * | * | * | * |
13 | 户籍地址 | * | * | * | - |
14 | 出生日期 | * | * | * | * |
15 | 死亡日期 | * | * | * | * |
16 | 死亡地点 | * | * | * | - |
17 | 死亡原因 | * | * | * | - |
18 | 意外死亡情况描述 | - | * | - | - |
19 | 家属姓名 | * | * | * | |
20 | 联系电话 | * | * | * | * |
21 | 家属住址或单位 | * | * | * | * |
22 | 医师签名 | * | - | - | - |
23 | 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 * | - | - | - |
24 | 民警签名 | * | - | * | - |
25 | 派出所名称 | * | - | * | - |
26 | 法医签名 | - | * | - | - |
27 | 法医鉴定单位名称 | - | * | - | - |
28 | 殡仪馆名称 | - | - | - | * |
注:①“*”表示需提供的数据项,“-”表示无需提供的数据项;②行政区划代码及省、市、县名称指医疗卫生机构、派出所、法医鉴定单位、殡仪馆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县级市)名称及行政区划代码。
二、本地区性别年龄别人口数(公安部门提供)
年龄组 | 户籍人口 | 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人口 |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0岁 | ||||
1-4岁 | ||||
5-9岁 | ||||
10-14岁 | ||||
15-19岁 | ||||
20-24岁 | ||||
25-29岁 | ||||
30-34岁 | ||||
35-39岁 | ||||
40-44岁 | ||||
45-49岁 | ||||
50-54岁 | ||||
55-59岁 | ||||
60-64岁 | ||||
65-69岁 | ||||
70-74岁 | ||||
75-79岁 | ||||
80-84岁 | ||||
85-89岁 | ||||
90-94岁 | ||||
95-99岁 | ||||
100岁及以上 |
注: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人口数不包括台港澳居民及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