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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兵团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5年01月21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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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卫健委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等文件精神兵团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兵团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220日前反馈我委。

联系人:兵团卫健委医政处

电话:0991-2896909

电子邮箱:xjbtyzc@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兵团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兵团卫健委医政处

       2025120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兵团人口死亡医学证明

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统一相关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兵团实际,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是持续、系统地收集一个地区人群死亡资料,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其变化趋势,开展人口综合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分析死因资料,可以得出期望寿命及人群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婴幼儿死亡率、死亡疾病谱等相关指标,分析人群健康状况和生命质量,为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为医学、人口学、社会学等科学研究提供基础信息。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

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落实职责任务,构建卫健、公安、民政部门定期协商、信息交换等工作机制,确保人口死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二、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任务要求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管理、死因统计及分析等人口管理的重要凭证,由卫健、公安、民政等部门共同管理。兵团辖区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新版《死亡证》,医疗卫生机构填写。《死亡证》共四联,其中,第一联是原始凭证,为死者医学证明或者医学推断,由医疗卫生机构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交公安部门,作为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的凭证;第三联由死者家属留存;第四联交民政部门,作为办理遗体火化和殡葬手续的凭证。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卫生健康部门的职责

负责协调公安、民政等部门,制定兵团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政策、规范和工作流程;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据实填写《死亡证》;并对填报录入的死亡信息进行审核、整理、编码、录入、上报;定期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召开部门协调会议,交流工作开展情况,交换正常死亡、死亡销户及非正常死亡、死者火化等信息和数据。

(二)公安部门的职责

核查正常死亡人员身份信息,妥善管理《死亡证》,及时注销死亡人员户籍;收集登记非正常死亡人员信息,据实及时反馈死因,提供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与同级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定期进行死亡信息的交换和核对工作;会同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及时对身份不明、信息不准和非火葬死亡人员开展调查。

(三)民政部门的职责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规范遗体火化等殡葬服务行为,并加强对殡仪馆的调研指导。各师市民政部门要指导辖区殡仪馆凭《死亡证》第四联办理死者遗体火化手续,并做好信息登记和材料留存;建立和完善死者遗体火化信息库,定期与该辖区卫生健康、公安部门进行火化信息的交换和核对;

四、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基本流程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1.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使用201411日全国统一制定并正式启用的《死亡证》(式样见附件1)。

2.《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

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3.《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4.《死亡证》签发单位: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的《死亡证》,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的《死亡证》,由现居地所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发,填报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医学诊断,对死亡原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证》

5.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并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公安司法机构判定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人员签发《死亡证》时,死者家属(委托人)应提供死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死者家属(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死者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社区、连队提供的死亡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死者生前病史资料(如果有)等申报材料,并在第一联死亡调查记录被调查者签字处死者家属(委托人)进行签字确认

7.《死亡证》的填写范围、填写人及填表要求应严格按照《死

亡证》后附的填表说明填写。

8.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必须由《死亡证》签字家属持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向签发《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补发一次填写申请书(注明申请理由、用途),同时需保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查。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补发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二)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使用

1.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并在第三、四联加盖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到公安机关补办相关手续的,由经办民警核实后办理。

2.《死亡证》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医疗机构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

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三)人口死亡信息的报告

1.加强死亡信息登记上报。医疗卫生机构在签发《死亡证》

15日内通过网络报告第一联信息并负责完善《死亡证》管理,

确保其唯一性。

2.开展信息校核工作。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见附件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集辖区内居民在家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并《死亡证》签发后15日内完成在家死亡和新生儿死亡信息的网络报告。对于《死亡证》申报办理不及时的,社区或连队应当督促其家属及时到辖区医疗机构申报办理。

3.加强统计分析。各师市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人口死亡数据的分析利用,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制定人口健康政策提供信息支撑。

4.加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各师市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所辖区域医疗机构信息上报工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等文件规范登记。

五、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的信息交换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1.各师市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每月底交换正常死亡、死亡销户及非正常死亡、死者火化信息等数据。

2.各师市卫生健康委按月汇总正常死亡个案信息表,并及时组织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核对。

3.各师市公安部门及时汇总非正常死亡个案信息表,并及时

向卫生健康、民政部门提供户口注销信息。

4.各师市民政部门按月提供死亡火化信息表,并与卫生健康、公安部门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核对。

(二)规范和加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的质量控制

1.师市卫生健康委应强化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督导、培训,不断提高人口死亡信息的填写、编码、审核质量。同时,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补录工作。

2.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应当共同开展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的校对、核查工作,及时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的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

 

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三部门数据交换内容

 

 

 

兵团卫生健康委              兵团公安局

 

 

 

兵团民政局

2025120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_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地区、州、盟)______(区、旗)                                
 行政区划代码□□□□□□                                        编号:□□□□□□□□□□□□□□□□□                                                                                                 











死者姓名


性别

1男,0未知的性别
2女,9未说明的性别

民族


国家或
地区


有效身份
证件类别

 1身份证,2户口簿,3护照 4军官证,5驾驶证 6港澳通行证,7台湾通行证 9其他法定有效证件

证件
号码


年龄


婚姻
状况

1未婚,2已婚,3丧偶 4离婚, 9未说明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文化
程度

1研究生,2大学,3大专4中专,5技校, 6高中7初中及以下

个人
身份

11公务员, 13专业技术人员, 17职员
21企业管理者, 24工人, 27农民, 31学生37现役军人, 51自由职业者, 54个体经营者 70无业人员, 80离退休人员, 90其他

死亡
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死亡
地点

1医疗卫生机构,2来院途中,3家中4养老服务机构,9其他场所,0不详

死亡时是否处于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内

1是,2

生前
工作单位


户籍
地址


常住
地址


可联系的
家属姓名


联系
电话


家属住址
或工作单位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

疾病名称(勿填症状体征)

发病至死亡大概间隔时间

 I. (a)直接死亡原因



    (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



    (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



    (d)引起(c)的疾病或情况



 II.其他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
    导致死亡无关的其他重要情况)



生前主要疾病最高诊断单位

 1三级医院, 2二级医院,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4村卫生室, 9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0未就诊

生前主要疾病最高诊断依据

1尸检,2病理,3手术,4临床+理化 5临床, 6死后推断, 9不详

医师签名


 医疗卫生
 机构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编码人员填写) 根本死亡原因:

 ICD编码:




  死亡调查记录


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症:


                                                                    以上情况属实,被调查者签字:







被调查者
姓    名


与死者
关  系


联系
电话


联系地址
或工作单位



死因推断


调查者签名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注:①此表填写范围为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②被调查者应为死者近亲或知情人;调查时应出具以下资料:被调查者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死者身份证和/或户口簿、生前病史卡。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行政区划代码□□□□□□                                    编号:□□□□□□□□□□□□□□□□□







部门

死者
姓名


性别


民族


国家或
地区


年龄


身份证件
类别


证件
号码


常住
地址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
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
地点


死亡
原因


家属
姓名


联系
电话


家属住址
或单位


医师
签名


民警
签名


 医疗卫生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派出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注:①死者家属持此联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注销手续;②无医师及民警签字、医疗卫生机构及派出所盖章无效。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行政区划代码□□□□□□                                    编号:□□□□□□□□□□□□□□□□□










死者
姓名


性别


民族


国家或
地区


年龄


身份证件
类别


证件
号码


常住
地址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
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
地点


死亡
原因


家属
姓名


联系
电话


家属住址
或单位


医师
签名


民警
签名


 医疗卫生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派出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注:①死者家属持此联到公安机关签章;②无医师及民警签字、医疗卫生机构及派出所盖章无效;③死于救治机构以外的死亡原因系死后推断。

-------------------------------------------------------------------------------


居民死亡殡葬证


 行政区划代码□□□□□□                                    编号:□□□□□□□□□□□□□□□□□












死者
姓名


性别


民族


国家或
地区


年龄


身份证件
类别


证件
号码


常住
地址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
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
地点


死亡
原因


家属
姓名


联系
电话


家属住址
或单位


医师
签名


民警
签名


 医疗卫生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派出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注:①死者家属持此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②死于救治机构,医师签字及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有效;死于非救治机构,医师及民警签字、医疗卫生机构及派出所盖章有效。


附件2

三部门数据交换内容

一、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数据项

序号

数据项名称

正常死亡信息

(卫部门提供)

非正常死亡信息

(公安部门提供)

死亡销户信息

(公安部门提供)

火化信息

(民政部门提供)

1

行政区划代码

*

*

*

*

2

省、市、县名称

*

*

*

*

3

《死亡证》编号

*

-

*

*

4

法医鉴定书编号

-

*

-

-

5

死者姓名

*

*

*

*

6

性别

*

*

*

*

7

民族

*

*

*

*

8

国家或地区

*

*

*

*

9

年龄

*

*

*

*

10

身份证件类型

*

*

*

*

11

身份证件号码

*

*

*

*

12

常住地址

*

*

*

*

13

户籍地址

*

*

*

-

14

出生日期

*

*

*

*

15

死亡日期

*

*

*

*

16

死亡地点

*

*

*

-

17

死亡原因

*

*

*

-

18

意外死亡情况描述

-

*

-

-

19

家属姓名

*

*

*

*

20

联系电话

*

*

*

*

21

家属住址或单位

*

*

*

*

22

医师签名

*

-

-

-

23

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

-

-

-

24

民警签名

*

-

*

-

25

派出所名称

*

-

*

-

26

法医签名

-

*

-

-

27

法医鉴定单位名称

-

*

-

-

28

殡仪馆名称

-

-

-

*

注:①“*”表示需提供的数据项,“-”表示无需提供的数据项;②行政区划代码及省、市、县名称指医疗卫生机构、派出所、法医鉴定单位、殡仪馆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县级市)名称及行政区划代码。

 

二、本地区性别年龄别人口数(公安部门提供)

年龄组

户籍人口

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人口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4





5-9





10-14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54





55-59





60-64





65-69





70-74





75-79





80-84





85-89





90-94





95-99





100岁及以上





   注: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人口数不包括台港澳居民及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