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简述
一、备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备案前公示:兵团食品生产企业报备企业标准前,应当在兵团卫生健康委的网站上,公示其企业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含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自治区地方标准的说明),并填写备案登记表,进行征求意见工作,企业标准需标注公示意见收集邮箱、联系方式等。
备案前公示期为20天。公示结束后,企业应根据公示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企业标准内容。
三、备案后公示:兵团卫生健康委在企业标准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包括企业标准的备案号、企业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企业名称、备案日期和有效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