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推进兵团卫生职称改革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能力和业务水平,完善建立符合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律的评价体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结合兵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发展实际,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层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2月2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我们。
联系方式:兵团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0991-28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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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830002
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3日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
附件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层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doc